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

字号显示:   2008-01-15 10:37:00  来源:《经济导刊》
  所谓第三方网上支付,是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据统计,除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和eBay的“贝宝”外,目前中国市场上有50余家中小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赛迪顾问的分析,2005年、2006年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分别为179亿元和242亿元,据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规模将超过280亿元,占网上支付市场规模的比例将达36%左右。

  第三方网上业务发展带来的新课题

  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

  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至7天。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沉淀,随着第三方网上业务发展,滞留资金量还在增加,利用结算周期的时间差,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这成为某些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的现象。前段时间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更是敲响了警钟。

  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

  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危害令人堪忧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规避相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

  ·为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通过创建虚假交易(非真实交易)将资金从A的支付平台账户转至B银行账户,再提取资金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络赌博。

  ·利用目前工商、税务的漏洞,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逃避税收,形成税收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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