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将被整顿 规定与责任本末倒置?

字号显示:   2008-05-06 09:13:00  来源:一大把电子商务

  众所周知,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优势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和买方是信息技术的弱势群体!在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等侵权争议中,消费者和买方收集经营者和卖家的违法证据非常困难,而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经营者为了规避责任,利用服务技术优势,删除、更改网络交易记录和信息很便利。在此,消费者和买方的难以取证,依法维权艰难。为此,应当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网上交易经营者等应当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瑕疵和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记录、质量合格、虚假宣传、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个人、消费者和买家的应证实权益损害的事实证据。同时,应当明确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应承担网络交易经营者侵犯个人、消费者和买方权益的先行赔付制度!只有更加充分的保护个人隐私、消费者和买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相关文章】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许多不法之徒也开始悄悄地利用网络来大发横财。通过各种手段,欺骗和敲诈网民,不少网友谈网色变。网络在商人心中的可依赖性也越来越低,诚信问题遭受严峻挑战。我们知道,问题不是出在网络本身,网络只是一个供交流使用的平台,那么,真正的症结在哪里呢……[详细]

  另一方面,网络交易经营者和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依法纳税问题应予关注。个人小规模的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可以不缴税。但是个人注册信息应提示风险级别较大。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应依法缴税。企业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偷漏税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建议规定互联网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上等对网店经营者注册信息规定不同的风险提示,个人风险为最大,依次为个体户、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等。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和买方的权益。

【相关文章】2007年7月中旬,“全国首例上海网商偷税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因在网上开店却未交税费,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这一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判决,立即在电子商务行业掀起波澜,并引发了网商、税务和法律等各界的热烈讨论……[详细]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笔者建议《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增加以下规定:

消费何时才能成为真正的上帝?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草案)》4 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共4页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 下一页
收藏此页到:Google书签 Del.icio.us Baidu搜藏 QQ书签 发送给朋友 打印 关闭

相关“电子商务 网店缴税 诚信 消费者权益 ”的文章

企业服务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中企动力商务 ©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