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优势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和买方是信息技术的弱势群体!在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等侵权争议中,消费者和买方收集经营者和卖家的违法证据非常困难,而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经营者为了规避责任,利用服务技术优势,删除、更改网络交易记录和信息很便利。在此,消费者和买方的难以取证,依法维权艰难。为此,应当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网上交易经营者等应当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瑕疵和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包括商品和服务交易记录、质量合格、虚假宣传、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个人、消费者和买家的应证实权益损害的事实证据。同时,应当明确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应承担网络交易经营者侵犯个人、消费者和买方权益的先行赔付制度!只有更加充分的保护个人隐私、消费者和买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网络交易经营者和网络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商等依法纳税问题应予关注。个人小规模的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可以不缴税。但是个人注册信息应提示风险级别较大。合法的企业经营者网络销售商品和服务,应依法缴税。企业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偷漏税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建议规定互联网运营商、支付平台、协助服务上等对网店经营者注册信息规定不同的风险提示,个人风险为最大,依次为个体户、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等。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和买方的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笔者建议《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增加以下规定: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草案)》4 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