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5 节开始: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各项合法权利和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合法的权利和权益进行侵害。但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得借此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公民隐私和买方权益。一共有12条以上这样的规定需要修改。
“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权益被侵害方进行信息取证”修改为:当交易关联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当承担经营行为合法的证据。否则视为侵权行为成立。一共有12条以上这样的规定需要修改。
4 基本原则部分增加:《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草案)》4 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包括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瑕疵、虚假宣传、违约和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等。
三、消费者、买方和个人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商品和服务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买方和个人需证实损害事实的存在。
四、电子商务运营商应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买方权益、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即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权益,运营商现行赔付受害者损失。运营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追索损失。
五、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在使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过程中权益被侵犯时,可以依法在本地或者有利于消费者和买方、以及个人权益保护的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维权。
(编辑:阿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