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开店红红火火。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来自国内最大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的数据,截至2007年3月31日,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为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
按照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或取得了应税所得,就应该纳税,而不问采取什么样的交易方式。但为何网上开店,很多人不缴税呢?是因为税务机关管理跟不上,还是其他的什么原因?我们先来看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
对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2000—5000元,上海市为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1500—3000元,上海市为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上海市为200元。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4%计算交纳增值税,即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销售额乘以4%,就是应纳税额。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从目前网上开店的情况来分析,大多数个人的销售额是达不到起征点的,所以看上去不缴税的原因,其实不是网络交易不需要缴税,而是交易额没有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对一些销售量大,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应该认真对待纳税问题。不缴或着少缴应纳税款,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会受到刑事处罚。对于不缴或着少缴税款的行为,税法有关规定如下: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网上开店如何纳税呢?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先来看一下税法规定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般说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对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指不经常发生纳税行为,或者从事免税行为,不需要纳入税务机关经常监管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