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个人隐私保护
1)采用和实施在线隐私公告(说明收集什么个人信息,并对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保密和使用政策及其履行),并且将其张贴在网站或在线服务上(在网站或在线服务的首页和收集个人信息的网页上,或提供相关链接)。
2)有履行在线隐私公告的机制;在线隐私公告不应该对消费者构成危害。
3)经营业者不得通过购物网站非法获得消费者个人密码信息。
4)在企业内部,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有明确的有利于消费者信息安全的保存和使用的规范和机制,防止滥用和非授权使用。
5)禁止将消费者信息提供给与购物流程无关的第三方。
6)明确说明搜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式(如插件、Cookies、第三方跟踪等)。
7)允许消费者选择其个人信息被使用的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遵循如下指导性原则:
1、聘任网店从业人员应获得中国电子商务职业经理人或其它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及员工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
3、行政许可事项(如:工商、质检、税务、海关、环保、劳保、信贷等)无不良或不诚信记录;
4、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5、经营业者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6、遵循国家有关产品生产质量、服务、贸易等各种规定及产业政策引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一日
社会意见回馈方式: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PC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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